華人投資人在巴西:投資居留許可與公司架構
於企業投資50萬雷亞爾,或於都市不動產投資100萬雷亞爾,得申請居留許可。門檻、條件,以及架構搭錯的代價。
於巴西投資並取得居留許可,係一條規則明確的路徑:於巴西法人投資50萬雷亞爾,或於都市不動產投資100萬雷亞爾(北部與東北部為70萬)。
惟在談門檻之前,有一項更基礎的區分必須先釐清,因其為最常見、亦最耗費的誤解:持有巴西公司股權,本身並不帶來在巴西居住的權利。 這是兩套彼此獨立的程序,而將其混為一談者,往往於公司已設立、資金已匯出之後才發現。
兩條投資居留路徑
| 投資於法人 | 投資於都市不動產 | |
|---|---|---|
| 依據 | 國家移民委員會第13/2017號規範性決議 | 第36/2018號規範性決議 |
| 一般門檻 | 50萬雷亞爾 | 100萬雷亞爾 |
| 優惠門檻 | 15萬雷亞爾(創新、研究、科技專案,須論證) | 70萬雷亞爾(北部與東北部地區) |
| 資金要求 | 自有、境外來源 | 自有、境外來源 |
| 初次期限 | 依審查而定 | 最長兩年,得續期 |
| 後續 | 審查投資落實與就業/收入產出 | 得續期,其後轉為不定期 |
兩條路徑的共同點值得強調:資金必須為自有、來源於境外,並須經正式結匯入境、於中央銀行完成登記。這不是得以事後補辦的手續。
為何「先設公司」常是錯誤的起手式?
一個常見的順序是:先於巴西設立公司,匯入一筆營運資金,之後再詢問居留如何辦理。
問題在於,居留申請審查的是該筆投資本身——金額、來源、是否確實到位、是否產生就業或收入。若資金以營運往來名義零散匯入、未作為對內直接投資登記,或金額結構不符決議要求,則公司合法、錢也在巴西,惟該筆投資未必得用以支撐居留申請。
補救之道通常是重新安排資本結構、補辦登記、重新匯入——每一步都比一開始就做對昂貴。
關於公司設立本身的要求(CPF、境內代理人、中央銀行登記),參見外國人在巴西設立公司。
不動產路徑須注意什麼?
第36/2018號決議所針對者為都市不動產,得為已建成者,亦得為興建中者。
此處有三點須分別看待:
其一,都市與農地之別係法律上的分類,非觀感。 都市不動產對外國人無國籍限制;農地則不同——1971年第5.709號法律禁止未居住於巴西的外國自然人取得農地,且由外國人控制的巴西公司於此規則下視同外國人。
其二,邊境地帶。 沿陸上國界150公里的地帶屬國家安全區域,其中若干行為須經國家防務委員會事先同意。
其三,購置本身的風險與居留無關。 於巴西,簽署公證書並不移轉所有權——唯登記始生移轉。購買之前必須查核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 與出賣人的各項證明。此部分見外國人在巴西購置不動產。
公司架構該如何搭建?
對多數華人投資人而言,**有限公司(Ltda.)或一人有限公司(SLU)**係合理的起點;股份有限公司(S.A.)額外的形式要求,唯於引進外部投資人時才划算。
三個設計要點,最好於起草章程之前即予確定:
- 由何人擔任管理人。 2021年第14.195號法律明確允許股份有限公司選任非居住者董事(須有境內代表,於任期屆滿後至少三年內得接受傳喚);有限公司的情形立法未明定,各州商業登記局作法不一,須事先確認。
- 境內代理人為何人。 非居住者股東必須委任一名居住於巴西、有權接受司法傳喚的代理人。此份授權書係整個流程中耗時最長的一項,宜最先啟動。台灣的當事人尚須留意:台灣非海牙公約成員,認證須經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辦理;若已持有 CPF,以 e-Notariado 視訊辦理則可省去認證與翻譯。
- 資金如何進入。 作為對內直接投資登記,而非以私人匯款或無憑證借款的方式。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投資人計畫於聖保羅設立貿易公司,並購置一處店面自用。
若順序為:先匯入80萬雷亞爾作為「貨款周轉」,再設立公司,再詢問居留——該筆資金未作為對內直接投資登記,難以支撐居留申請,日後利潤匯出亦欠缺依據。
若順序為:先辦理 CPF;簽署含接受傳喚權限的授權書;起草章程並明確資本結構;設立公司並取得 CNPJ;將50萬雷亞爾以自有境外資金作為對內直接投資匯入並登記;再以該項投資申請居留許可——同一筆錢,同時完成三件事:公司資本、居留依據、日後的匯出通道。
店面則屬另一條線:若以不動產路徑申請居留,須符合100萬雷亞爾門檻;若僅係自用,則與居留無關,惟購置前的 matrícula 與出賣人查核同樣不可省。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文件 | 說明 |
|---|---|
| 護照 | 有效期內 |
| CPF | 於巴西駐外館處辦理;台灣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受理 |
| 給境內代理人的授權書 | 含接受司法傳喚的明確權限 |
| 無犯罪紀錄證明 | 辦理認證(台灣經巴西商務辦事處;港澳為海牙認證)與巴西境內公認翻譯 |
| 結匯與中央銀行登記憑證 | 證明資金為自有、境外來源 |
| 投資計畫 | 企業路徑:說明就業與收入產出 |
| 不動產文件 | 不動產路徑:matrícula、公證書、登記證明 |
下一步該怎麼做?
於匯出任何資金之前,先確定兩件事:該筆投資走哪條路徑,以及資金以何名義進入巴西。這兩個答案決定了金額結構、公司章程的寫法,以及居留申請能否成立。
順序對了,同一筆錢得同時為公司資本、居留依據與日後的匯出通道。順序錯了,三件事一件都落不下。
資料來源: 國家移民委員會第13/2017號規範性決議(投資於法人) · 第36/2018號規範性決議(投資於都市不動產) · 2017年第13.445號法律(移民法) · 1971年第5.709號法律與1979年第6.634號法律 · 巴西中央銀行——外國資本 · 移民入口網站,司法部
常見問題
於巴西投資多少方得申請居留許可?
有兩條路徑。以自有境外資金投資於巴西法人者,國家移民委員會第13/2017號規範性決議所定門檻為50萬雷亞爾;若專案具備創新、基礎研究或應用研究、科技活動等要素並經論證,得降至15萬雷亞爾。以自有境外資金購置都市不動產者,第36/2018號規範性決議所定門檻為100萬雷亞爾,北部與東北部地區為70萬雷亞爾。
設立公司本身即可取得居留許可嗎?
不能。持股與居留係兩套獨立程序。任何外國人均得於不居住巴西、無任何移民身分的情況下成為巴西公司股東;居留許可須另行申請,須符合投資門檻並通過審查。許多人先設立了公司,事後才發現此點。
投資居留許可的期限為何?
以不動產投資取得者,初次居留許可最長兩年,得續期,其後得轉為不定期。以企業投資取得者,主管機關會審查投資是否確實到位、是否產生就業或收入,續期與轉為不定期均以此為前提。這並非一次取得即無須維持的身分。
資金必須如何進入巴西?
必須為自有、來源於境外的資金,透過正式結匯交易入境,並於中央銀行完成對內直接投資登記。這不僅是形式要求:該項登記係日後匯出利潤與回收資本的唯一依據,亦為居留申請中證明投資真實性的資料。以非正式方式帶入的資金,兩頭都用不上。
在巴西買房可以隨意購置嗎?
都市不動產可以,不因國籍受限。惟農地不同:未居住於巴西的外國自然人不得取得;邊境地帶另有150公里的限制區,相關行為須經國家防務委員會事先同意。投資居留許可所針對者為都市不動產。
取得投資居留許可後得申請歸化嗎?
得,惟屬另一套程序。普通歸化一般要求四年居住期;若申請人有巴西籍子女、有居住於巴西的巴西籍配偶或伴侶,或能為巴西提供相關服務,該期限得縮短至一年。此外尚有針對連續居住逾十五年且無刑事定罪者的特別歸化。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