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在巴西設立公司:CPF、CNPJ 與境內代理人
成為巴西公司股東無須簽證或居留身分。真正需要的是:CPF、得接受司法傳喚的境內代理人,以及在中央銀行登記的外資。
外國人無須於巴西居住、無須簽證、亦無須任何移民身分,即得成為巴西公司的股東。外國資本受到歡迎,設立程序本身與巴西人並無二致。
不同之處在於三項常令人意外的要求,以及一個常見的誤解。要求為:外國股東的 CPF、得接受司法傳喚的巴西境內代理人,以及外資在中央銀行的登記。誤解則是:持有巴西公司股權本身,並不賦予在巴西居住的權利。
何人得為股東,條件為何?
外國自然人與外國法人均得持有巴西公司股權,無須於巴西境內居住。
所附條件屬程序性質,惟相當嚴格:非居住者股東必須委任一名居住於巴西的代理人,並授予其代為接受司法傳喚的明確權限。道理直接——巴西法院需要在境內有一個可資送達的對象。該授權書須與設立文件一併提出,缺之公司無法登記。
代理人得為巴西人,亦得為居住於巴西的外國人。不必是公司的會計師或律師,惟實務上多半如此。
非居住者得管理公司嗎?
此處涉及一項近期修法,且答案因公司類型而異。
就股份有限公司(S.A.)而言,2021年第14.195號法律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法第146條,明確允許選任非居住者董事。條件為指定一名居住於巴西的代表,於任期屆滿後至少三年內有權接受傳喚。
就有限公司(Ltda.)而言——此為實務上遠為常見的形態——立法未予明定。主流見解認為同樣可行,因有限公司於章程有約定時得補充適用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規定。惟各州商業登記局作法仍不一致,部分州更為嚴格。
實務後果明確:若計畫由非居住者管理公司,應於起草章程之前向相關州的商業登記局確認,並將股份有限公司法的補充適用寫入章程。於櫃檯才發現限制,即意味著重新起草、重新提出。
選擇何種公司形態?
| 有限公司(Ltda.) | 一人有限公司(SLU) | 股份有限公司(S.A.) | |
|---|---|---|---|
| 股東 | 二人以上 | 一人 | 股東二人以上 |
| 最低資本 | 無一般性規定 | 無一般性規定 | 有出資繳納規則 |
| 常見用途 | 絕大多數外國投資 | 單一外國投資人 | 較大架構、引進外部投資人 |
| 公告等負擔 | 較輕 | 較輕 | 較重 |
| 非居住者管理人 | 須向州登記局確認 | 須向州登記局確認 | 明確允許,須有境內代表 |
多數情形下,有限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係合理的起點。股份有限公司額外的形式要求,於有外部投資人或治理結構較複雜時才划算。
辦理順序為何?
順序很重要,因每一步均以前一步為前提。
- 每位外國自然人股東的 CPF——於境外的巴西駐外館處辦理;在台灣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受理。股東為外國法人者,需以非居住者投資人身分取得 CNPJ。
- 委任境內代理人的授權書,須含接受司法傳喚的明確權限。可於館處辦理,或於當地公證人面前簽署後辦理認證,並於巴西完成公認翻譯——參見如何在海外辦理授權書。
- 公司章程,載明營業項目、資本額、股權比例與管理架構。
- 向州商業登記局(Junta Comercial)登記,公司由此成立。
- 於聯邦稅務局為新公司取得 CNPJ。
- 依業務性質辦理市級與州級登記及營業許可。
- 於中央銀行對內直接投資系統辦理外國投資登記。
為何中央銀行的登記如此關鍵?
因為這是資金回流必須經過的那道門。
對內直接投資須向巴西中央銀行申報,其後尚須定期申報。該項紀錄正是日後將利潤與股利匯出境外以及回收資本本身的依據。
以非正式方式進入的資本——個人匯款、由熟人帶入的資金、無書面憑證的借款——會埋下一個數年後才浮現的問題:當業務步入正軌、股東想把錢取出時,錢在巴西,卻沒有合規的出境通道。起步時正確登記的成本,只是事後補救的一小部分。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台灣投資人打算在聖保羅設立一家服務類公司。他不會移居巴西,日常營運由一位巴西合夥人負責。
可行的路徑是:辦理 CPF;簽署授權書,委任一名有權接受司法傳喚的境內代理人(於台北公證後送巴西商務辦事處認證,或以 e-Notariado 視訊辦理);兩位股東簽署有限公司章程,由巴西合夥人擔任管理人;章程於商業登記局登記;取得 CNPJ;並將其匯入的資本作為對內直接投資於中央銀行登記。
若他想於台灣居住的同時自任管理人,則須先加一步:向聖保羅州商業登記局確認其是否接受有限公司的非居住者管理人,並據此起草章程。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文件 | 說明 |
|---|---|
| 各外國股東的護照 | 有效期內 |
| 各外國自然人股東的 CPF | 於館處辦理 |
| 外國投資法人的 CNPJ | 股東為法人時 |
| 外國法人的公司文件 | 辦理認證,並於巴西完成公認翻譯 |
| 給境內代表的授權書 | 含接受司法傳喚的明確權限 |
| 境外住址證明 | 每位股東 |
| 巴西境內住址證明 | 作為公司登記地址 |
最常見的問題出在哪裡?
- 資本未於中央銀行登記。 代價最高的錯誤,也是最晚顯現的一個。
- 以為設立公司即可取得居留。 並不能。投資居留為另一套程序,有其自身的最低金額。
- 授權書欠缺接受司法傳喚的權限。 登記局不予受理,須自境外重新出具文件。
- 姓名寫法不一致:護照與巴西紀錄不同。兩種寫法均應載明。
- 未先向州登記局確認即選定非居住者管理人,結果須重擬章程。
下一步該怎麼做?
於動筆起草之前,兩個問題即可定下架構:由何人管理公司,以及由何人擔任境內代表。前者決定是否須事先向商業登記局確認;後者決定須於境外簽署的授權書如何措辭——而授權書通常是耗時最長的一項,因此往往最先著手。
資料來源: 巴西民法典第1.052條以下 · 1976年第6.404號法律第146條(經2021年第14.195號法律修正) · 巴西中央銀行——外國資本 · 全國企業登記與整合局(DREI)各項規範性指令
常見問題
我必須住在巴西或持有簽證,才能成為巴西公司的股東嗎?
不必。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法人均得持有巴西公司股權,無須於巴西居住,亦無須任何移民身分。法律所要求者為:外國股東須有 CPF,並須委任一名居住於巴西、有權代其接受司法傳喚的代理人。
持有巴西公司股權能讓我取得在巴西居住的權利嗎?
不能。股權持有與移民身分係兩件事。以投資取得居留許可為另一套程序,有其最低金額與獨立審查,不會因設立公司而自動取得。許多人先設立公司,事後才發現此點。
非居住者得擔任公司的管理人嗎?
就股份有限公司(S.A.)而言可以:2021年第14.195號法律修正股份有限公司法,允許選任非居住者董事,條件為指定一名居住於巴西的代表,於任期屆滿後至少三年內有權接受傳喚。就有限公司(Ltda.)而言,立法未予明定,各州商業登記局作法仍不一致,故應於起草章程之前先向相關州登記局確認。
為何外國投資必須在中央銀行登記?
因為該項登記係日後將利潤匯出境外、以及回收資本的依據。對內直接投資須於中央銀行電子系統申報,其後尚須定期申報。未經正確登記而進入的資本往往受困:錢在巴西,卻沒有一條合規的出境通道。
CPF 與公司設立,何者在先?
CPF 在先。外國股東的 CPF——股東為外國法人者則為 CNPJ——必須於向商業登記局提出設立文件之前即已存在。給境內代理人的授權書亦同,須與公司章程一併提出。
在巴西設立公司的最低資本額為何?
有限公司並無一般性的法定最低額,資本額由股東依業務需要自行決定。最低金額出現於另外兩個常遭混淆的情境:有其自身門檻的投資居留許可,以及若干受監理行業。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