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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在巴西購置不動產:限制、盡職調查與登記

都市不動產對外國人沒有限制,農地與邊境地帶則不然。付款前應查核什麼,以及為何簽了公證書並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Bruno Machado

Bruno Machado

律師 · OAB/SP nº 36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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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得以與巴西人相同的條件購買都市不動產:無須居留許可、無須簽證、無須政府核准。甚至不必身在巴西——持授權書的律師即可完成整筆交易。

惟有兩點不同。農地與位於邊境地帶的土地受法律限制。此外,還有一項規則幾乎令所有外國買方意外:在巴西,簽署公證書並不使您成為所有權人。所有權因登記而移轉。本文說明何者開放、何者受限,以及在資金動用之前必須查核什麼。

外國人可不受限制購買哪些不動產?

都市不動產:公寓、住宅、店面與辦公室、都市用地。不因國籍而受限,沒有最低投資額,亦無須事先核准。

實務上的要求並不多:

  • CPF,巴西納稅人識別號。可於境外透過巴西駐外館處辦理;在台灣則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受理。沒有它,任何環節都無法推進。
  • 有效護照。
  • 若以公司名義購買,尚需 CNPJ 及一名居住於巴西的代表。

須說明的是,購置不動產本身並不產生任何移民權利。以不動產投資取得居留許可係另一套程序,有其門檻,並非自動取得。

何者受到限制,為什麼?

農地

1971年第5.709號法律規範外國人取得農地,其核心規則常遭誤讀:

  • 居住於巴西的外國自然人得於一定限度內取得農地。
  • 未居住於巴西的外國自然人不得取得。

對於得取得者,限額係累積計算:超過三個、至多五十個不定利用模組的取得須經核准,由國家殖民與土地改革院(INCRA)參與審查;逾此範圍則涉及國會核准。此外尚有地域上限:同一市域內由外國人持有的土地總面積受限,且單一國籍不得占滿該額度。

由外國人控制的巴西公司,於本規則下視同外國人。因此,設立一家當地公司本身並不能解除限制。

邊境地帶

1979年第6.634號法律將沿陸上國界全線寬150公里的地帶劃為國家安全區域。於該區域內,包括外國人取得農地在內的若干行為,須經國家防務委員會事先同意。

此點的分量超乎表面:該地帶橫跨十一個州,涵蓋許多並不偏遠的市。就南部、中西部或北部的土地簽署任何文件之前,第一個要確認的問題是該不動產是否位於該地帶之內。

為何登記比公證書更重要?

外國買方最容易在此處套用本國的規則。

在許多法域,簽署契約即移轉所有權。巴西並非如此。巴西民法典第1.245條明定:生者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須於移轉文書辦理登記時始生移轉。

實務上的後果是:

  • 自簽署至登記之間,出賣人仍為所有權人。若該期間出賣人遭訴,該不動產可能被其債權人追及。
  • 已簽署甚至已公證但從未登記的文書,僅給予您對出賣人的債權請求權,而非該不動產的所有權。
  • 巴西有一句直白的說法值得記住:quem não registra não é dono——不登記者不是所有權人。

matrícula 是什麼,應當看什麼?

每一項不動產都有一份 matrícula:不動產登記處為該筆財產設立的專屬登記簿,相當於這處不動產的履歷。所有權人、抵押、負擔、查封、地役權、訴訟,逐條編號、依序登載。

2017年第13.097號法律大幅強化了此一原則,即巴西實務所稱的 concentração na matrícula(登記簿集中主義):原則上,未登載於 matrícula 的事項不得對抗善意買受人。登記簿由此成為交易的核心。

因此,第一份要取得的文件是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 證明——不是出賣人提供的影本,而是由登記處近期核發的正本。

盡職調查具體查什麼?

查核事項 查核處所 查什麼
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 該不動產的登記處 真正的所有權人;抵押、負擔、查封、訴訟
不動產本身的各項證明 登記處、市政當局 不動產自身的欠款,含房屋稅(IPTU)
出賣人的各項證明 聯邦、州、市法院;勞動法院;拒絕證書登記機關 可能導致買賣因害及債權人而失效的訴訟與債務
管理委員會欠費證明 物業管理方 積欠的管理費——隨不動產而行,不隨前手
出賣人的婚姻狀況 身分登記處 買賣是否須配偶同意始為有效
界址與面積 登記記載與市政資料;農地另需地理坐標登記 紙面上的不動產與現地是否一致
使用分區與許可 市政當局 未登記的建築、使用執照、用途限制

關於出賣人的證明,與關於不動產的證明同等重要。由已陷於資不抵債或正受強制執行者所為的出售,可能因 fraude à execução 而遭撤銷,未作查核的買受人即為承擔損失之人。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台灣買方談定購買弗洛里亞諾波利斯的一戶公寓。價金議定,簽署私署契約,款項匯出。

此一順序可能帶來兩個問題。其一,未辦登記即非所有權人,而在其後數月中,一宗針對出賣人的勞動訴訟查封了該公寓。其二,資金以一般匯款方式入境,欠缺將其與該筆購買相連結的結匯紀錄;數年後出售時,無法清楚證明取得成本,款項匯出境外亦成為與銀行的一場交涉。

兩者皆可避免,且避免的成本遠低於事後補救。可行的順序是:先查 matrícula 與出賣人的各項證明;再簽訂載有保障條款的契約;再辦公證書;再繳 ITBI;最後辦理登記——全程保留結匯的正式紀錄。

會產生哪些稅費?

  • ITBI:市級不動產移轉稅,以交易價額為基礎,稅率由各市訂定。繳納憑證為辦理登記的前提。
  • 公證書的公證費與登記的登記費,均依各州收費表。
  • IPTU:自移轉之後按年繳納的市級房屋稅。
  • 日後出售時的資本利得稅,依累進方式適用。出賣人為非居住者者,另有就源扣繳規則,買受人或出賣人的巴西代表可能負有扣繳義務——這正是取得成本自第一天起就應留妥憑證的原因。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有效護照。
  • CPF(以公司名義購買者,另需 CNPJ)。
  • 境外住址證明。
  • 結婚證明(相關時),並辦理認證與巴西境內的公認翻譯。
  • 若不親自到場簽署,尚需授權書——參見如何在海外辦理授權書。

下一步該怎麼做?

在任何付款之前,兩份文件就能回答大部分風險: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以及出賣人的各項證明。兩者費用低、取得快,卻正是「順利成交」與「纏訟數年」之間的分界。


資料來源: 巴西民法典第1.245條 · 1971年第5.709號法律(外國人取得農地) · 1979年第6.634號法律(邊境地帶) · 2017年第13.097號法律第54條以下

常見問題

外國人未在巴西居住,可以購買不動產嗎?

都市不動產可以。從未到過巴西的外國人,也能以與巴西人相同的條件購買公寓或住宅,無須居留許可、無須簽證、無須政府核准。唯一不可或缺的是 CPF,即巴西納稅人識別號,可在巴西駐外館處辦理。

外國人可以購買巴西的農地嗎?

僅限在巴西居住者。1971年第5.709號法律允許居住於巴西境內的外國自然人取得農地,禁止未居住於巴西的外國自然人取得。縱為居住者亦有上限:超過三個「不定利用模組」的取得須經核准,同一市域內可由外國人持有的面積亦有限制。

簽署公證書就取得所有權了嗎?

並非如此。依巴西民法典第1.245條,生者之間的不動產所有權,須於移轉文書在保管該不動產登記簿的不動產登記處完成登記時,始生移轉。在登記之前,出賣人仍為法律上的所有權人,該不動產仍可能遭出賣人的債權人追及。

matrícula 是什麼,為何如此重要?

matrícula 是不動產在登記處的專屬登記簿,載明該不動產的完整歷史:歷任所有權人、抵押、負擔、查封、訴訟,均依序登載。依2017年第13.097號法律,未登載於 matrícula 的事項原則上不得對抗善意買受人,因此一份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 是整筆交易中最重要的文件。

購買時有稅嗎?

有。ITBI 是市級不動產移轉稅,以交易價額為基礎,稅率由各市自行訂定。須於公證書辦理登記之前繳納,登記處未見繳納憑證不予辦理移轉登記。公證費與登記費另計,由各州訂定。

為何資金匯入巴西要留下正式紀錄?

因為該紀錄既是日後將資金匯回境外的依據,也是出售時計算資本利得所需的取得成本證明。境外資金應透過載明用途的正式結匯交易入境。以非正式方式帶入資金,問題往往要到數年後出售時才浮現。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