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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在海外如何委任巴西律師:領事館、海牙認證與 e-Notariado

無須前往巴西即可委任律師的三種方式:領事館公證授權書、當地公證加海牙認證,以及透過視訊辦理的遠距公證。台灣另有專屬途徑。

Bruno Machado

Bruno Machado

律師 · OAB/SP nº 36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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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巴西處理事務,未必需要親自前往。授權書(葡萄牙文為 procuração)是一份讓巴西律師代您出售不動產、參與遺產清算、簽署公證文書或出庭代理的文件,而您本人無須離開所在地。從海外辦理授權書有三種途徑,選錯途徑正是巴西登記機關拒收文件、整個程序必須重來的最主要原因。

本文說明這三種途徑各自的要求,並特別說明台灣的情況——台灣不適用海牙認證,途徑與其他地區不同。

授權書的「形式」為什麼這麼重要?

因為巴西法律將授權書的形式與被授權行為的形式綁在一起。巴西民法典第657條規定,授權書必須採用法律對擬實施行為所要求的同一形式。

實務上,文件因此分為兩類:

  • 公證授權書(procuração pública)——由公證人、領事館或 e-Notariado 作成。要式行為必須採用此形式:出售、贈與或抵押價值逾三十倍最低工資的不動產(民法典第108條)、參與非訟遺產清算與分割、拋棄繼承,以及委任代理結婚。
  • 私署授權書(procuração particular)——由委任人本人簽署。適用於較單純的事項,包括為訴訟委任律師。

由於公證形式適用於一切行為,私署形式則否,凡涉及不動產或繼承者,採用公證形式較為穩妥。

三種途徑中,哪一種適合您?

巴西領事館/駐台北商務辦事處 當地公證人+認證 e-Notariado(視訊辦理)
辦理方式 由巴西官方人員以公證人身分作成文書 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署,再將文件「引入」巴西 巴西公證人透過視訊作成
是否需認證 否——係巴西官方機構之行為 香港、澳門:海牙認證;台灣:巴西商務辦事處認證 否
是否需公認翻譯 否——已為葡萄牙文 是,須在巴西完成 否
是否須到場 是,須預約 是,至當地公證處 否——全程遠距
主要條件 可前往的館處與預約 當地公證人與認證機關 巴西 CPF 與電子憑證

途徑一 —— 巴西官方館處

領事具有公證職能。文件以葡萄牙文作成,在領事人員面前簽署,並以巴西公證文書出具,因此既不需認證,也不需翻譯,省去兩道手續與兩筆費用。

巴西在香港設有總領事館,各館及其管轄範圍見巴西外交部領事入口網。至於台灣,巴西未設領事館,相關事務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辦理。

途徑二 —— 當地公證人加認證

若難以前往上述館處,可在所在地的公證人面前簽署。之後須使該文件在巴西可用,而此處台灣與港澳的做法不同:

  • 香港、澳門:兩地適用海牙公約的時間早於中國大陸,可由當地主管機關直接核發海牙認證(附加證明書)。中國大陸則自2023年11月7日起成為公約成員。
  • 台灣:台灣並非海牙公約成員,不適用海牙認證。在台灣出具的文件要在巴西產生效力,須先經台灣的公證人公證,再送交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辦理認證——依該處規定,這是唯一的途徑。

完成認證後,無論來自何地,都還有兩個步驟:

  1. 在巴西境內由商業登記局註冊的 tradutor público 完成葡萄牙文公認翻譯。文件最常在此環節受阻:在海外完成的翻譯,縱經認證,通常不被受理。
  2. 文件需對第三人生效時,尚須在文書登記處(Cartório de Registro de Títulos e Documentos)辦理登記。

海牙公約於2016年8月14日對巴西生效,由國家司法委員會(CNJ)規範實施。

途徑三 —— e-Notariado,足不出戶

依國家司法委員會2020年第100號規程,巴西公證人得透過 e-Notariado 平台全程線上作成公證文書與授權書:與公證人視訊通話,並以電子憑證簽署。

對居住在海外的外國籍人士,巴西任何城市的公證人均有管轄權;惟行為涉及不動產者,由該不動產所在城市的公證人管轄。

實務上的門檻在於電子憑證:須持有 ICP-Brasil 憑證或 e-Notariado 憑證,而辦理憑證需要CPF(巴西納稅人識別號)。對台灣的當事人而言,這條途徑特別值得考慮,因為它同時避開了認證與翻譯兩道手續。

授權書裡究竟要載明哪些權限?

形式正確只完成一半。登記機關實際審閱的是文字內容。

民法典第661條第1項要求,出售、抵押、和解、出具收訖等行為須有明確且具體的授權。「全權及無限授權」之類的概括措辭並不構成上述授權。

就訴訟而言,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列舉了非經明確授予、律師並不享有的權限:收受傳喚、自認、認諾對造請求、和解、撤回起訴、拋棄據以起訴的實體權利、收取款項並出具收訖,以及訂立仲裁協議。

因此,一份可用的授權書通常載明:

  • 委任人:與巴西紀錄完全一致的全名、國籍、婚姻狀況、職業、護照號與 CPF 號、境外住址。
  • 受任人:律師全名及其巴西律師公會(OAB)註冊號。
  • 得實施的行為,須具體。涉及不動產者,應以 matrícula 號及其登記處特定該筆財產。
  • 有效期間,以及律師得否將權限複委任予其他律師(substabelecimento)。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台灣投資人在巴西聖保羅持有一處店面,現擬出售,但短期內無法前往巴西。

若他僅在台北的公證處簽署一份「全權處理」的文件並逕寄巴西,登記處將拒絕辦理移轉:出售不動產屬要式行為,文件未特定標的物,且欠缺巴西商務辦事處的認證。

可行的做法有二:其一,先在台北辦理公證,再送巴西商務辦事處認證,文件抵達巴西後完成公認翻譯;其二,若他已持有 CPF,直接以 e-Notariado 視訊辦理公證授權書,一次省去認證與翻譯。兩種做法都必須在文件中明確載明出售該店面、議定價金、簽署買賣公證書及辦理移轉登記的權限,並以 matrícula 號與登記處特定該店面。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文件 領事館/駐台北辦事處 當地公證人 e-Notariado
有效護照或身分證件 需要 需要 需要
CPF(巴西納稅人識別號) 建議 建議 必要
境外住址證明 需要 依當地規定 需要
結婚證明(已婚者) 與該行為相關時 與該行為相關時 與該行為相關時
不動產資料(matrícula) 涉及不動產時 涉及不動產時 涉及不動產時
認證(海牙或辦事處)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在巴西完成的公認翻譯 不需要 需要 不需要

最常見的問題出在哪裡?

  • 形式錯誤:法律要求公證形式,卻使用私署文件。
  • 授權概括:未特定不動產或具體行為。
  • 在台灣辦理卻試圖辦海牙認證:台灣不適用該公約,文件會在巴西被退回。
  • 姓名不一致:因婚姻或音譯,護照姓名與巴西紀錄中的姓名不同。文件應同時載明兩種寫法。
  • 翻譯在海外完成,而非由巴西的 tradutor público 完成。
  • 欠缺 CPF:縱然授權書本身無瑕疵,登記程序仍會受阻。

下一步該怎麼做?

在簽署任何文件之前,應先準確界定要辦理的事項,因為形式、權限與途徑都由此決定。文書的用語通常在前往公證處或辦事處之前即先行確定:措辭與所辦事項不相符,正是導致第二趟奔波的原因。


資料來源: 巴西民法典第108條、第657條、第661條 ·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105條 · 國家司法委員會2020年第100號規程 · 海牙認證在巴西的適用(CNJ) · 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文件認證

常見問題

簽署授權書一定要親自前往巴西嗎?

不需要。可在海外辦理的方式有三種:在巴西駐外領事館辦理公證授權書;在當地公證人面前簽署後辦理海牙認證,再到巴西完成公認翻譯;或透過 e-Notariado 系統,由巴西公證人以視訊方式作成。選擇哪一種,取決於您要辦理的事項以及您所在的國家或地區。

在台灣辦理的文件可以辦海牙認證嗎?

不行。台灣並非海牙公約成員,因此不適用海牙認證。在台灣出具、要在巴西使用的文件,須先經台灣的公證人公證,再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辦理認證——這是唯一的途徑。香港與澳門則不同,兩地早已適用海牙公約,可直接辦理海牙認證。

公認翻譯可以在我居住的地方完成嗎?

原則上不行。文件要在巴西產生效力,翻譯必須由在巴西商業登記局(Junta Comercial)註冊的公認翻譯人(tradutor público)完成。在海外完成的翻譯,即使經過認證,登記機關與法院通常不予受理。

一份概括性的授權書能用來出售我在巴西的不動產嗎?

不能。巴西法律要求出售、設定抵押、和解、出具收訖等行為必須有明確且具體的授權。涉及不動產者,文件必須以登記號(matrícula)或地址特定該筆財產。「全權處理」之類的措辭並不構成出售授權,登記機關會據此拒絕辦理移轉。

巴西的授權書有效期間多長?

巴西法律並未規定一般有效期間。授權書在撤銷前、在其載明的期限屆至前,或在受任事務辦結前持續有效。惟實務上,銀行與登記機關常要求出具日期在九十日內的授權書,因此在海外辦理前值得先行確認。

授權書裡一定要寫上 CPF 嗎?

強烈建議寫上。CPF 是巴西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動產移轉、遺產清算、開立帳戶等程序都會要求提供。若要採用 e-Notariado 的視訊途徑,CPF 更是必要條件,因為辦理電子憑證必須先有 CPF。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