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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巴西的遺產繼承:管轄、準據法與遺產清算程序

在巴西的財產一律於巴西辦理清算,不論被繼承人的國籍或住所。何部法律決定應繼分、特留分制度,以及境外繼承人如何參與。

Bruno Machado

Bruno Machado

律師 · OAB/SP nº 36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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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過世時若於巴西留有財產,該財產即於巴西辦理清算——不論其國籍、不論其生前居住何處,亦不論他國是否已有繼承程序進行中。

這一條規則決定了其餘幾乎所有事項:程序於何處進行、需要哪些文件、境外繼承人應當如何、以及為何一份外國的繼承裁判無法移轉巴西的一戶公寓。本文說明巴西一側的程序,以及其與境外繼承程序之間的關係。

繼承程序在哪個國家辦理?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第2款將位於巴西境內財產的遺產清算與分割,交由巴西機關專屬管轄。專屬即為字面之義:任何外國法院均不得辦理,試圖辦理的外國裁判亦不會獲得高等法院承認。

縱使被繼承人是從未於巴西居住過的外國人,該規則同樣適用。

反之亦然,此點常令期待「一次性全球處理」的家庭意外。巴西高等法院已確立:位於境外的財產不構成巴西遺產清算的標的——更進一步,於計算生存配偶與特留分權利人的應繼分時,亦不得計入。

實務後果是:兩個遺產、兩套程序、兩組律師,並行推進。兩邊的協調很重要,因為一邊的決定可能影響另一邊的稅務地位。

誰繼承、繼承多少,由何部法律決定?

管轄與準據法是兩個不同問題,而這正是家庭最常出錯之處。

依巴西法律規範導入法第10條,繼承原則上適用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因此巴西法院於認定何人為繼承人、各得幾何時,完全可能適用外國法。

惟有一項重要保障。當繼承涉及巴西籍配偶或巴西籍子女時,若巴西法對其更為有利,則適用巴西法。聯邦憲法第5條第31款載有同樣的保護。

什麼是特留分(legítima),為何與外國人有關?

巴西繼承法並不採自由處分主義。

遺產的二分之一——legítima——依法保留予特留分權利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僅另二分之一(parte disponível)得以遺囑自由處分。

對於來自「立遺囑人得自由剝奪繼承權」法域者而言,此點越早理解越好:於境外有效訂立的遺囑,就巴西境內財產而言並不能突破特留分。以相反假設為基礎的財富傳承安排,往往恰在其本應發揮作用之時瓦解。

走法院程序或公證程序?

非訟(公證處) 法院
繼承人合意 必須,且須全體一致 不要求
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繼承人 自2024年第571號決議起,附條件可行 始終可行
有遺囑 僅於取得明確許可的確定判決之後 始終可行
通常期間 條件具備時較短 較長
代理 須有律師參與 須有律師參與

國家司法委員會2024年第571號決議大幅拓寬了非訟途徑,惟條件嚴格且須同時具備。

涉及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繼承人者:檢察機關須出具肯定意見;未成年人僅能取得各項財產的觀念性應有部分,而非某項特定財產;且不得於同一行為中處分其應有部分。

涉及遺囑者:須先於遺囑開啟與執行程序中取得確定判決,且該判決明確許可採用公證途徑,方得為之。公證人係於法官之後,而非取代法官。若遺囑中含有認領子女或其他不可撤銷的意思表示,則整個程序必須於法院進行。

居住於境外的繼承人如何參與?

無須前往巴西。需要三樣東西:

  1. 授權書,明確載明代理參與遺產清算、承認繼承並簽署分割公證書的權限——參見如何在海外辦理授權書。
  2. 身分文件,辦理認證(台灣經巴西商務辦事處,港澳為海牙認證)並於巴西完成公認翻譯。
  3. 每位繼承人各自的 CPF。沒有 CPF 的繼承人無法登載於不動產登記簿,縱使其餘事項均已議妥,移轉仍會卡住。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在台北定居者過世,留下兩名子女——一名在台灣,一名在巴西——以及台北的一戶住宅與巴西聖保羅的一處店面。

聖保羅的店面於巴西專屬辦理。台北的住宅於台灣處理,且完全不進入巴西一側的計算。最後住所地在台灣者,繼承內容原則上適用台灣法——除非就具體爭點而言巴西法對巴西籍子女更為有利,則於該限度內適用巴西法。

在台灣的子女可透過授權書委託巴西律師代理。授權書若在台北的公證處辦理,尚須送巴西商務辦事處認證並在巴西完成公認翻譯;若該子女已持有 CPF,以 e-Notariado 視訊辦理則可省去這兩道手續。二人若均為成年且對所有事項意見一致,分割即得以公證書方式辦理,無須訴訟。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文件 說明
死亡證明 境外出具者須辦理認證與公認翻譯
被繼承人的身分證明與 CPF 於巴西持有財產的外國被繼承人同樣需要 CPF
結婚證明或事實上夫妻關係的證明 決定配偶的應繼分與夫妻財產制
繼承人的出生或結婚證明 證明繼承序列
遺囑(如有) 連同其開啟與執行的裁判
每處不動產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 由不動產登記處近期核發
銀行帳戶、股權、車輛的證明 截至死亡之日
ITCMD 的申報與繳納 稅率與期限由各州訂定
每位繼承人的 CPF 無此項則無法辦理移轉登記

最常見的問題出在哪裡?

  • 不動產從未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 數十年前購入、公證書卻從未辦理登記的房屋,於法律上尚不構成遺產。這條權利鏈須先行規範,所需時間可能超過遺產清算本身。
  • 錯過 ITCMD 期限。 各州自訂期限,逾期申報通常課以罰鍰。期間自死亡時起算,而非自家屬著手辦理時起算。
  • 以為一份外國遺囑即可解決。 就特留分而言不能,就巴西境內財產而言亦不能。
  • 繼承人下落不明或拒絕簽署。欠缺全體合意,非訟途徑即告關閉,案件轉入法院。
  • 境外繼承人沒有 CPF,往往於其餘事項全部辦妥、進入登記環節時才發現。

下一步該怎麼做?

於起步階段,兩份文件幾乎可勾勒出案件全貌:死亡證明,以及巴西每處不動產新近核發的 matrícula。兩者合起來即可顯示:於巴西制度上該被繼承人是誰、名下實際有什麼,以及在繼承推進之前登記簿上是否尚有需要規範之處。


資料來源: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第2款 · 巴西法律規範導入法第10條 · 聯邦憲法第5條第31款 · 巴西民法典第1.845條、第1.846條 · 國家司法委員會2024年第571號決議(修正2007年第35號決議)

常見問題

親屬在境外過世,但在巴西留有一戶公寓。繼承程序在何處辦理?

就該戶公寓而言,於巴西辦理。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第2款規定,位於巴西境內財產的遺產清算與分割,由巴西機關專屬管轄,縱使被繼承人為外國人或住所在境外亦同。外國的繼承裁判不得處分巴西境內財產,試圖處分的裁判不會獲得高等法院(STJ)承認。

巴西境內與境外的財產可以併入一個程序處理嗎?

不可以。巴西高等法院已確立:位於境外的財產不構成巴西遺產清算的標的,於計算生存配偶與特留分權利人的應繼分時,亦不得計入。實務上即為兩套並行程序:巴西境內財產於巴西辦理,境外財產於所在國辦理。

我可以把巴西的不動產留給任何人嗎?

並非完全可以。巴西法律將遺產二分之一保留為特留分(legítima),歸屬於特留分權利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與配偶。僅另二分之一得以遺囑自由處分。於允許自由處分的國家所立遺囑,就位於巴西的財產而言並不能推翻此一規則。

所有繼承人都必須前往巴西嗎?

不必。居住於境外的繼承人透過持授權書的律師參與,該授權書須明確載明代理參與遺產清算、承認繼承並簽署分割公證書的權限。於境外出具的身分文件需辦理認證,並於巴西完成公認翻譯。

可以在公證處辦理而不經法院嗎?

有時可以。非訟途徑要求繼承人間達成全體一致。國家司法委員會2024年第571號決議將其擴及有未成年人的情形,惟須檢察機關出具肯定意見,且未成年人僅能取得各項財產的觀念性應有部分;亦擴及有遺囑的情形,惟須先取得明確許可採用公證途徑的確定判決。

在巴西繼承要繳什麼稅?

ITCMD,一種州級稅,就因死亡而生的移轉及贈與課徵。稅率與申報期限由各州自行訂定,逾期申報通常產生罰鍰。法院與公證處在見到完稅憑證前都不會終結程序,因此須於分割正式成立之前完成納稅。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