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身在巴西的债务人追偿:您手上的文件决定一切
构成执行依据的合同可直接进入查封,并使境外债权人免于提供诉讼担保。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就得先打确认之诉。
居住在境外的债权人,可以在与巴西债权人完全相同的条件下向身在巴西的债务人追偿。进入法院不以国籍、居住地或国家间的互惠为条件。
决定性的问题不是您是谁,而是您手上有哪份文件。构成执行依据的合同可直接进入执行程序——第一个司法行为即指向债务人的财产——而对境外债权人而言,它还免除了一道本应存在的资金门槛。达不到这一标准的,就必须先经过一道确认债权存在的程序。
为什么文件比债权本身更重要?
巴西法律把债权回收分为两条路径。
有执行依据时,提起 execução(执行)。法院不先判断债权是否成立,而是以其成立为前提,直接进入收取阶段。债务人被传唤于三日内清偿,随后即为查封。
没有执行依据时,须先经督促程序或普通诉讼取得司法上的确认,之后才能执行。就同一笔债权而言,实务上这可能意味着数年之差。
什么构成执行依据?
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784条列举了各类执行依据。在跨境交易中最重要的是:
- 公证书,或由债务人及两名见证人签署的私文书;
- 汇票、本票、支票与 duplicata;
- 以抵押、质押或不动产收益质设定担保的合同;
- 租赁产生的租金及相关费用。
而对境外合同最关键的修法是:2023年第14.620号法律为第784条增设第4款,规定以电子方式作成或认证的执行依据,承认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当文件完整性由签名服务提供者验证时,免除见证人签字。
仅此一款,即修补了境外拟就协议中最常见的缺陷。在受认可的电子签名平台上签署的供货合同,如今在巴西具有执行力;而在此之前,缺少见证人会把债权人推上缓慢的路径。
| 您手上的文件 | 路径 | 第一个司法行为 |
|---|---|---|
| 有两名见证人的合同,或完整性经验证的电子签名合同 | 执行 | 传唤三日内清偿,继而查封 |
| 在期限内的支票、本票、duplicata | 执行 | 传唤三日内清偿,继而查封 |
| 不具执行力的书面证据 | 督促程序 | 支付命令;未提异议即具执行力 |
| 发票、往来邮件、口头约定 | 普通诉讼 | 传唤答辩 |
境外债权人最容易撞上的规则:诉讼担保
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条要求:居住在巴西境外、且在巴西没有不动产的原告——无论巴西人或外国人——须提供担保,足以覆盖诉讼费用及对方的律师费。
对境外债权人而言这可能是实实在在的障碍:在请求获得审理之前,就得先在巴西存入一笔钱。
但同条第1款规定了例外,其中一项具有决定性:
- 巴西为缔约国的条约或协定予以免除的;
- 基于法外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以及判决的执行;
- 反诉。
因此,执行依据同时做到两件事:把您送上快速路径,并且免除提存。这正是「在订约时把文件做对,而不是在违约后才补救」最有力的实务理由。巴西高等法院亦认为,在巴西已有适法代表的外国公司无须提供该项担保。
执行程序实际如何推进?
- 传唤三日内清偿。 在此期限内付款,法院所定的律师费减半——这是一项真实的激励,相当一部分案件在此阶段即告解决。
- 查封。 未获清偿的,法院查封财产。巴西法院具备直接的电子手段:Sisbajud 触及银行账户与金融资产,Renajud 触及车辆,登记系统触及不动产。债权人无须事先查找财产。
- 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可于十五日内提出 embargos à execução。原则上不停止执行,除非法院另有决定且债权已获担保。
- 变价。 查封的财产变价后用以清偿债权。
如果文件较弱怎么办?
仍有两条路,都不是死胡同。
督促程序(ação monitória) 适用于不具执行力的书面证据。法院发出支付命令;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该命令即成为执行依据。已过时效的支票或本票是典型情形,巴西高等法院就此确定了五年的期间。
票据拒付公示(protesto),依据1997年第9.492号法律,是一项成本低廉且常常奏效的诉前手段。它将违约情况公示,而在巴西,这会迅速切断银行信用。相当比例的债权在此阶段即获清偿,无须进入诉讼。
到时效还有多长时间?
| 文件种类 | 执行 | 督促程序 |
|---|---|---|
| 公证书或私文书所载的确定金钱债权 | 5年 | — |
| 支票 | 自提示期间届满起6个月 | 5年 |
| 本票/汇票 | 3年 | 5年 |
| duplicata | 3年 | 5年 |
值得留意其中的规律:执行的短期间经过后,督促程序通常仍然开放。一份看似已无用的文件,在放弃之前值得先行审视。
一个实际例子
一家中国供应商依据在电子签名平台上订立的合同向巴西买方交付货物,但未获付款。
在2023年第14.620号法律之前,缺少两名见证人会把此案推上缓慢路径:普通诉讼,并须在巴西存入担保。如今,只要签名服务提供者验证了文件完整性,该合同即为执行依据:可直接提起执行,买方被传唤于三日内清偿,随后经 Sisbajud 查封,而且无须提存任何担保。
同一笔债权、同样的事实,却是两条完全不同的时间线——分野在于合同是怎么签的。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 合同或票据原件,涉及电子签名的应附签署证据。
- 履约证据:送货单、发票、往来函件。
- 载明欠款金额的计算说明,含利息与价值调整。
- 债权人的、以及已知情况下债务人的 CPF 或 CNPJ。
- 给巴西律师的授权书——参见如何在国外办理授权委托书。
- 外国债权人的公司文件,办理海牙认证并在巴西完成宣誓翻译。
最常见的问题出在哪里?
- 拖延。 支票与本票的短期间走得很快,而债务人的资力不会随时间好转。
- 境外拟就的合同未考虑在巴西的执行:没有见证人、没有可验证的电子签名、没有约定巴西管辖。
- 以为外国判决可以直接执行。 须先取得承认——参见外国判决在巴西的承认。
- 已有执行依据却提起普通诉讼,并提存了本不必要的担保。
下一步该怎么做?
首要之务是给文件定性:它是不是执行依据? 这个答案决定程序、时间表,以及是否需要先在巴西存入一笔钱才能启动。这是一项简短的分析,却塑造了整个回收方案。
资料来源: 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条、第700条及以下、第784条、第827条、第914条及以下 · 2023年第14.620号法律第34条(增设民事诉讼法典第784条第4款) · 1997年第9.492号法律(票据拒付公示) · 巴西民法典第206条
常见问题
境外债权人可以在巴西起诉吗?
可以,与巴西债权人条件相同。进入巴西法院不以国籍或居住地为条件,也不要求互惠。居住在境外的债权人所需要的是:CPF 或 CNPJ、以授权书委任的巴西律师,以及在普通诉讼中为对方费用提供的担保。
这项担保是什么,如何避免?
巴西民事诉讼法典第83条要求:居住在巴西境外、且在巴西没有不动产的原告,须提供足以支付诉讼费用及对方律师费的担保。但该条第1款规定了三项例外,其中一项具有决定性:基于法外执行依据的执行程序,以及判决的执行。持有合格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因此可以完全免于提存。
以电子签名订立的合同在巴西能作为执行依据吗?
可以。2023年第14.620号法律为民事诉讼法典第784条增设第4款,承认法律规定的任何形式的电子签名;当文件完整性由签名服务提供者验证时,免除两名见证人签字。对跨境合同而言,这消除了境外拟就协议中最常见的缺陷。
执行程序的第一步会发生什么?
法院传唤债务人于三日内清偿。在此期限内付款,法院所定的律师费减半。逾期未付即进入查封,法院可通过 Sisbajud 系统触及银行账户与金融资产,通过 Renajud 触及车辆,债权人无须事先查找财产。
我的文件不构成执行依据,债权就没了吗?
不会。不具执行力的书面证据可支持督促程序,较普通诉讼更为迅速:法院发出支付命令,债务人未在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该命令即成为执行依据。已过时效的支票与本票是典型情形,巴西高等法院就此确定督促程序的期间为五年。
到时效还有多久?
视文件种类而定。公证书或私文书所载的确定金钱债权,一般适用五年期间。支票的执行自提示期间届满起算六个月;本票为三年。上述短期间经过后,督促程序通常仍有五年可用,因此一份看似已无用的文件,在放弃之前值得先行审视。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概述巴西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