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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身在巴西的債務人追償:您手上的文件決定一切

構成執行名義的契約得逕行進入查封,並使境外債權人免於提供訴訟擔保。未達此標準者,須先提起確認之訴。

Bruno Machado

Bruno Machado

律師 · OAB/SP nº 360.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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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於境外的債權人,得於與巴西債權人完全相同的條件下,向身在巴西的債務人追償。進入法院不以國籍、居住地或國家間的互惠為條件。

決定性的問題不是您是誰,而是您手上有哪份文件。構成執行名義的契約得逕行進入執行程序——第一個司法行為即指向債務人的財產——而對境外債權人而言,它尚且免除了一道本應存在的資金門檻。未達此標準者,必須先經過一道確認債權存在的程序。

為何文件比債權本身更重要?

巴西法律將債權回收分為兩條路徑。

有執行名義時,提起 execução(執行)。法院不先判斷債權是否成立,而以其成立為前提,逕入收取階段。債務人被傳喚於三日內清償,隨後即為查封。

無執行名義時,須先經督促程序或普通訴訟取得司法上的確認,之後方得執行。就同一筆債權而言,實務上這可能意味著數年之差。

何者構成執行名義?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784條列舉各類執行名義。於跨境交易中最重要者為:

  • 公證書,或由債務人及二名見證人簽署的私文書;
  • 匯票、本票、支票與 duplicata;
  • 以抵押、質權或不動產收益質設定擔保的契約;
  • 租賃所生的租金及相關費用。

而對境外契約最關鍵的修法是:2023年第14.620號法律為第784條增訂第4項,規定以電子方式作成或認證的執行名義,承認法律所定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章;當文件完整性由簽章服務提供者驗證時,免除見證人簽名。

僅此一項,即修補了境外擬具協議中最常見的瑕疵。於受認可的電子簽章平台上簽署的供貨契約,如今於巴西具有執行力;而在此之前,欠缺見證人會將債權人推上緩慢的路徑。

您手上的文件 路徑 第一個司法行為
有二名見證人的契約,或完整性經驗證的電子簽章契約 執行 傳喚三日內清償,繼而查封
於期限內的支票、本票、duplicata 執行 傳喚三日內清償,繼而查封
不具執行力的書面證據 督促程序 支付命令;未提異議即具執行力
發票、往來郵件、口頭約定 普通訴訟 傳喚答辯

境外債權人最易撞上的規則:訴訟擔保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83條要求:居住於巴西境外、且於巴西無不動產的原告——無論巴西人或外國人——須提供擔保,足以涵蓋訴訟費用及對造的律師費。

對境外債權人而言這可能是實實在在的障礙:於請求獲得審理之前,就得先在巴西存入一筆錢。

惟同條第1項定有例外,其中一項具決定性:

  • 巴西為締約國的條約或協定予以免除者;
  • 基於法外執行名義的執行程序,以及判決的執行;
  • 反訴。

因此,執行名義同時達成兩件事:將您送上快速路徑,並且免除提存。這正是「於訂約時把文件做對,而非違約後才補救」最有力的實務理由。巴西高等法院亦認為,於巴西已有適法代表的外國公司無須提供該項擔保。

執行程序實際如何推進?

  1. 傳喚三日內清償。 於此期限內付款者,法院所定的律師費減半——這是一項真實的誘因,相當部分案件於此階段即告解決。
  2. 查封。 未獲清償者,法院查封財產。巴西法院具備直接的電子手段:Sisbajud 觸及銀行帳戶與金融資產,Renajud 觸及車輛,登記系統觸及不動產。債權人無須事先查找財產。
  3. 債務人異議。 債務人得於十五日內提出 embargos à execução。原則上不停止執行,除非法院另有決定且債權已獲擔保。
  4. 變價。 查封的財產變價後用以清償債權。

若文件較弱該如何?

仍有兩條路,均非死巷。

督促程序(ação monitória) 適用於不具執行力的書面證據。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者,該命令即成為執行名義。已罹時效的支票或本票為典型情形,巴西高等法院就此確定了五年的期間。

票據拒絕證書(protesto),依據1997年第9.492號法律,係一項成本低廉且常見成效的訴前手段。它將違約情況公示,而於巴西,這會迅速切斷銀行信用。相當比例的債權於此階段即獲清償,無須進入訴訟。

距時效還有多長時間?

文件種類 執行 督促程序
公證書或私文書所載的確定金錢債權 5年 —
支票 自提示期間屆滿起6個月 5年
本票/匯票 3年 5年
duplicata 3年 5年

值得留意其中的規律:執行的短期間經過後,督促程序通常仍然開放。一份看似已無用的文件,於放棄之前值得先行審視。

一個實際例子

一家台灣供應商依據於電子簽章平台上訂立的契約向巴西買方交付貨物,惟未獲付款。

於2023年第14.620號法律之前,欠缺二名見證人會將此案推上緩慢路徑:普通訴訟,並須於巴西存入擔保。如今,只要簽章服務提供者驗證了文件完整性,該契約即為執行名義:得逕行提起執行,買方被傳喚於三日內清償,隨後經 Sisbajud 查封,且無須提存任何擔保。

同一筆債權、同樣的事實,卻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時間線——分野在於契約是怎麼簽的。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契約或票據原本,涉及電子簽章者應附簽署證據。
  • 履約證據:送貨單、發票、往來函件。
  • 載明欠款金額的計算說明,含利息與價值調整。
  • 債權人的、以及已知情形下債務人的 CPF 或 CNPJ。
  • 給巴西律師的授權書——參見如何在海外辦理授權書。
  • 外國債權人的公司文件,辦理認證並於巴西完成公認翻譯。

最常見的問題出在哪裡?

  • 拖延。 支票與本票的短期間走得很快,而債務人的資力不會隨時間好轉。
  • 境外擬具的契約未考慮於巴西的執行:沒有見證人、沒有可驗證的電子簽章、沒有約定巴西管轄。
  • 以為外國判決得逕行執行。 須先取得承認——參見外國判決在巴西的承認。
  • 已有執行名義卻提起普通訴訟,並提存了本不必要的擔保。

下一步該怎麼做?

首要之務是為文件定性:它是不是執行名義? 此一答案決定程序、時間表,以及是否需先於巴西存入一筆錢方能啟動。這是一項簡短的分析,卻形塑了整個回收方案。


資料來源: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83條、第700條以下、第784條、第827條、第914條以下 · 2023年第14.620號法律第34條(增訂民事訴訟法典第784條第4項) · 1997年第9.492號法律(票據拒絕證書) · 巴西民法典第206條

常見問題

境外債權人得於巴西起訴嗎?

得,與巴西債權人條件相同。進入巴西法院不以國籍或居住地為條件,亦不要求互惠。居住於境外的債權人所需者為:CPF 或 CNPJ、以授權書委任的巴西律師,以及於普通訴訟中為對造費用提供的擔保。

此項擔保為何,如何避免?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83條要求:居住於巴西境外、且於巴西無不動產的原告,須提供足以支付訴訟費用及對造律師費的擔保。惟同條第1項定有三項例外,其中一項具決定性:基於法外執行名義的執行程序,以及判決的執行。持有合格執行名義的債權人因此得完全免於提存。

以電子簽章訂立的契約於巴西得作為執行名義嗎?

得。2023年第14.620號法律為民事訴訟法典第784條增訂第4項,承認法律所定任何形式的電子簽章;當文件完整性由簽章服務提供者驗證時,免除二名見證人簽名。就跨境契約而言,這消除了境外擬具協議中最常見的瑕疵。

執行程序的第一步會發生什麼?

法院傳喚債務人於三日內清償。於此期限內付款者,法院所定的律師費減半。逾期未付即進入查封,法院得透過 Sisbajud 系統觸及銀行帳戶與金融資產,透過 Renajud 觸及車輛,債權人無須事先查找財產。

我的文件不構成執行名義,債權就沒了嗎?

不會。不具執行力的書面證據得支持督促程序,較普通訴訟更為迅速:法院發出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異議者,該命令即成為執行名義。已罹時效的支票與本票為典型情形,巴西高等法院就此確定督促程序的期間為五年。

距時效還有多久?

視文件種類而定。公證書或私文書所載的確定金錢債權,一般適用五年期間。支票的執行自提示期間屆滿起算六個月;本票為三年。上述短期間經過後,督促程序通常仍有五年可用,故一份看似已無用的文件,於放棄之前值得先行審視。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