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離婚與判決在巴西的承認:何時需要經過 STJ
純粹的協議離婚可直接在戶籍登記處辦理登載,其餘一律須經高等法院承認。如何判斷自己屬於哪一種。
並非所有外國裁判都必須經過巴西高等法院(STJ)。自2016年起,純粹的協議離婚得完全不經訴訟程序,直接於巴西戶籍登記處辦理登載。其餘情形——有爭議的離婚、同時裁判了監護/扶養費/財產的協議離婚,以及一般的外國判決——均須經 STJ 承認,方能於巴西產生任何效力。
區辨此二者即為全部關鍵,判斷失誤的代價以月計。
您的情形屬於哪一條途徑?
| 裁判類型 | 途徑 | 辦理處所 |
|---|---|---|
| 純粹的協議離婚——僅解除婚姻關係 | 直接登載 | 保管婚姻紀錄的戶籍登記處 |
| 加重型協議離婚——另裁判監護、扶養費或財產分配 | 承認 | 高等法院 |
| 有爭議的離婚 | 承認 | 高等法院 |
| 其他任何外國判決(債務、契約、公司事務) | 承認 | 高等法院 |
| 處分位於巴西財產的裁判 | 該部分不予承認 | 巴西專屬管轄 |
為何純粹的協議離婚得不經法院?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961條第5款規定,協議離婚的外國裁判無須承認即於巴西發生效力。
國家司法委員會2016年第53號規程將之落實:當事人逕行前往保管婚姻紀錄的戶籍登記處申請登載,並提出:
- 外國裁判的完整繕本——非節本,亦非離婚證書;
- 裁判已確定(trânsito em julgado)的證明;
- 於巴西完成的公認翻譯;
- 認證:海牙公約成員得辦理海牙認證;台灣非公約成員,須先經台灣公證人公證,再由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認證;香港與澳門適用海牙公約。
登記處將文件存檔,並於紀錄旁註記。
一個常遭忽略的要點:若婚姻於境外締結且從未轉錄入巴西登記機關,即不存在可供登載離婚的紀錄。必須先辦理轉錄。
何者使離婚成為「加重型」,從而關閉此路?
關鍵詞是「純粹」。直接登載的途徑,係為僅解除婚姻、未就其他事項為裁判的離婚而設。
若同一份裁判尚就子女監護、扶養費或財產分配為決定,巴西實務稱之為加重型協議離婚,此時須先取得 STJ 的承認。理由在於,該等附加裁判逾越了身分關係,觸及巴西制度於允許其在境內生效之前必須審查的權利。
此點值得逐字細讀主文。僅僅一條分配家庭住宅的條款,即足以將案件自登記處的櫃檯推向巴西利亞的法院。
高等法院究竟審查什麼?
承認係形式審查,而非實體審查。法院不重新審查證據,不複核理由,亦不追問自己是否會作成相同裁判。
民事訴訟法典第963條列舉審查事項:
- 裁判由有管轄權的機關作成;
- 被告受合法傳喚,縱其後缺席審理;
- 裁判於作成國有效;
- 未牴觸巴西的既判力;
- 附具正式翻譯,條約另有免除者除外;
- 未明顯違反巴西公共秩序。
涉及巴西財產的案件,正是在管轄這一關上失敗。依第23條,位於巴西境內財產的遺產清算與分割專屬巴西機關。企圖處分巴西不動產的外國裁判,縱其餘各點無可挑剔,就該部分亦不會獲得承認。
公認翻譯置於哪一步?
必須於巴西境內,由在商業登記局註冊的 tradutor público 完成。於海外完成的翻譯——即便經當地法院認證——不予接受。
這是卷宗遭退回最常見的原因,也是最令人沮喪者,因為通常於其餘材料全數備齊之後才被發現。
一個實際例子
一位巴西籍女士與台灣籍配偶於台灣協議離婚,經法院調解成立,內容僅解除婚姻關係。
她不需要經過 STJ。她所需要者為:裁判文書全文、已確定的證明、經巴西商務辦事處(駐台北)辦理的認證、於巴西完成的公認翻譯,以及其在台灣締結婚姻在巴西的轉錄。齊備之後,戶籍登記處即辦理離婚登載,她於巴西制度上回復單身。
改變一項事實:同一份文書尚分配了里約的一戶公寓。此時兩件事同時發生:離婚本身因成為加重型而需要承認;而分配里約公寓的條款根本不會獲得承認,因巴西不動產屬巴西專屬管轄。該項分配必須於巴西解決。
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 文件 | 說明 |
|---|---|
| 外國裁判的完整繕本 | 全文,非摘要或離婚證書 |
| 已確定的證明 | 證明書,或裁判文書上的載明 |
| 認證 | 台灣經巴西商務辦事處;港澳及公約成員辦海牙認證 |
| 公認翻譯 | 於巴西境內,由註冊 tradutor público 完成 |
| 婚姻於巴西的轉錄 | 婚姻於境外締結之情形 |
| 身分證件與 CPF | 申請人的 |
| 授權書 | 當事人在境外時——參見如何在海外辦理授權書 |
取得承認之後會如何?
承認使該裁判於巴西發生效力,惟不等同於執行。
執行於聯邦法院進行,憑 carta de sentença——經承認裁判的認證節本,作為執行依據。就離婚而言,實務步驟較為簡便:於戶籍登記處在婚姻紀錄上辦理登載。
下一步該怎麼做?
先讀外國裁判的主文,只問一個問題:除解除婚姻之外,它尚裁判了其他事項嗎? 答案決定了這是一件數週可結的登記事務,抑或一場在巴西利亞進行的司法程序。其餘的一切——翻譯、認證、各種證明——皆由此答案推導而來。
資料來源: 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第960至965條、第961條第5款 · 聯邦憲法第105條第1項 i 目 · 國家司法委員會2016年第53號規程 · 巴西高等法院——外國裁判的承認
常見問題
我在海外辦理的離婚需要經巴西高等法院承認嗎?
若為純粹的協議離婚——即僅解除婚姻關係、未就其他事項為裁判——則不需要。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961條第5款規定,此類外國裁判無須承認即於巴西發生效力;依國家司法委員會2016年第53號規程,得直接於保管婚姻紀錄的戶籍登記處辦理登載。
協議離婚在何種情形下成為「加重型」,為何足以改變一切?
協議離婚除解除婚姻外,若同時就子女監護、扶養費或財產分配為裁判,即屬加重型。此時戶籍登記處的直接途徑關閉,須先取得巴西高等法院的承認,因為該等附加裁判已逾越身分關係本身的範圍。
公認翻譯可以在作成判決的國家完成嗎?
不可以。翻譯必須於巴西境內,由在巴西商業登記局註冊的公認翻譯人完成。於海外完成的翻譯,縱經當地法院認證,亦不予受理。這是卷宗遭退回最常見的原因。
巴西高等法院會審查外國裁判的實體當否嗎?
不會。承認係形式審查,而非實體審查。法院核查者為:作成裁判的機關有無管轄權、被告是否受合法傳喚、裁判於作成國是否確定並有效、有無牴觸巴西的既判力、是否附具正式翻譯、以及是否明顯違反巴西公共秩序。法院不重新審查事實與理由。
外國判決可以分割位於巴西的財產嗎?
不可以。位於巴西境內財產的遺產清算與分割,依巴西民事訴訟法典第23條屬巴西機關專屬管轄。企圖處分巴西不動產的外國裁判,就該部分不會獲得承認——這正是許多分配了巴西房產的外國離婚協議久懸未決的原因。
取得承認之後會如何?
承認使該裁判於巴西發生效力,惟不等同於執行。執行於聯邦法院進行,須憑 carta de sentença,即經承認裁判的認證節本。就離婚而言,實務步驟較為簡便:於戶籍登記處在婚姻紀錄上辦理登載。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概述巴西法律的相關規定,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