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在巴西设立公司:CPF、CNPJ 与境内代理人
成为巴西公司的股东无需签证或居留身份。真正需要的是:CPF、可接受司法传唤的境内代理人,以及在中央银行登记的外资。
外国人无须在巴西居住、无须签证、亦无须任何移民身份,即可成为巴西公司的股东。外国资本受到欢迎,设立程序本身与巴西人并无二致。
不同之处在于三项常令人意外的要求,以及一个常见的误解。要求是:外国股东的 CPF、可接受司法传唤的巴西境内代理人,以及外资在中央银行的登记。误解则是:持有巴西公司股权本身,并不赋予在巴西居住的权利。
谁可以成为股东,条件为何?
外国自然人与外国法人均可持有巴西公司的股权,无须在巴西境内居住。
所附条件属程序性质,但相当严格:非居民股东必须委任一名居住在巴西的代理人,并授予其代为接受司法传唤的明确权限。道理很直接——巴西法院需要在境内有一个可以送达的对象。该授权书须与设立文件一并提交,缺之公司无法登记。
代理人可以是巴西人,也可以是居住在巴西的外国人。不必是公司的会计师或律师,尽管实务上多半如此。
非居民可以管理公司吗?
此处涉及一项近期修法,且答案因公司类型而异。
就股份公司(S.A.)而言,2021年第14.195号法律修改了股份公司法第146条,明确允许选任非居民董事。条件是指定一名居住在巴西的代表,在任期结束后至少三年内有权接受传唤。
就有限公司(Ltda.)而言——这是实务中远为常见的形态——立法并未明确。主流见解认为同样可行,因为有限公司在章程有约定时可补充适用股份公司法的规定。但各州商业登记局的做法仍不一致,部分州更为严格。
实务后果很明确:若计划由非居民管理公司,应在起草章程之前向相关州的商业登记局确认,并将股份公司法的补充适用写入章程。在柜台才发现限制,意味着重新起草、重新提交。
选择哪种公司形态?
| 有限公司(Ltda.) | 一人有限公司(SLU) | 股份公司(S.A.) | |
|---|---|---|---|
| 股东 | 二人以上 | 一人 | 股东二人以上 |
| 最低资本 | 无一般性规定 | 无一般性规定 | 有出资缴纳规则 |
| 常见用途 | 绝大多数外国投资 | 单一外国投资人 | 较大架构、引入外部投资人 |
| 公告等负担 | 较轻 | 较轻 | 较重 |
| 非居民管理人 | 须向州登记局确认 | 须向州登记局确认 | 明确允许,须有境内代表 |
多数情形下,有限公司或一人有限公司是合理的起点。股份公司额外的形式要求,在有外部投资人或治理结构较复杂时才划算。
办理顺序是怎样的?
顺序很重要,因为每一步都以前一步为前提。
- 每位外国自然人股东的 CPF——在境外的巴西驻外馆处办理。股东为外国法人的,需以非居民投资人身分取得 CNPJ。
- 委任境内代理人的授权书,须含接受司法传唤的明确权限。可在领事馆办理,或在当地公证人面前签署后办理海牙认证,并在巴西完成宣誓翻译——参见如何在国外办理授权委托书。
- 公司章程,载明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权比例与管理架构。
- 向州商业登记局(Junta Comercial)登记,公司由此成立。
- 在联邦税务局为新公司取得 CNPJ。
- 依业务性质办理市级与州级登记及营业许可。
- 在中央银行对内直接投资系统办理外国投资登记。
为什么中央银行的登记如此关键?
因为这是资金回流必须经过的那道门。
对内直接投资须向巴西中央银行申报,其后还须定期申报。该项记录正是日后将利润与股息汇出境外以及回收资本本身的依据。
以非正式方式进入的资本——个人汇款、由熟人带入的资金、无书面凭证的借款——会埋下一个数年后才浮现的问题:当业务步入正轨、股东想把钱取出时,钱在巴西,却没有合规的出境通道。起步时正确登记的成本,只是事后补救的一小部分。
一个实际例子
一位中国投资人打算在圣保罗设立一家服务类公司。他不会移居巴西,日常经营由一位巴西合伙人负责。
可行的路径是:在巴西驻华使领馆取得 CPF;在同一处签署授权书,委任一名有权接受司法传唤的境内代理人;两位股东签署有限公司章程,由巴西合伙人担任管理人;章程在商业登记局登记;取得 CNPJ;并将其汇入的资本作为对内直接投资在中央银行登记。
若他想在中国居住的同时自任管理人,则须先加一步:向圣保罗州商业登记局确认其是否接受有限公司的非居民管理人,并据此起草章程。
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 文件 | 说明 |
|---|---|
| 各外国股东的护照 | 有效期内 |
| 各外国自然人股东的 CPF | 在领事馆办理 |
| 外国投资法人的 CNPJ | 股东为法人时 |
| 外国法人的公司文件 | 办理海牙认证,并在巴西完成宣誓翻译 |
| 给境内代表的授权书 | 含接受司法传唤的明确权限 |
| 境外住址证明 | 每位股东 |
| 巴西境内住址证明 | 作为公司注册地址 |
最常见的问题出在哪里?
- 资本未在中央银行登记。 代价最高的错误,也是最晚显现的一个。
- 以为设立公司即可取得居留。 并不能。投资居留是另一套程序,有其自身的最低金额。
- 授权书缺少接受司法传唤的权限。 登记局不予受理,须从境外重新出具文件。
- 姓名写法不一致:护照与巴西记录不同。两种写法均应载明。
- 未先向州登记局确认即选定非居民管理人,结果须重拟章程。
下一步该怎么做?
在动笔起草之前,两个问题即可定下架构:由谁管理公司,以及由谁担任境内代表。前者决定是否须事先向商业登记局确认;后者决定须在境外签署的授权书如何措辞——而授权书通常是耗时最长的一项,因此往往最先着手。
资料来源: 巴西民法典第1.052条及以下 · 1976年第6.404号法律第146条(经2021年第14.195号法律修正) · 巴西中央银行——外国资本 · 全国企业登记与整合局(DREI)各项规范性指令
常见问题
我必须住在巴西或持有签证,才能成为巴西公司的股东吗?
不必。外国自然人或外国法人均可持有巴西公司的股权,无须在巴西居住,也无须任何移民身份。法律要求的是:外国股东须有 CPF,并须委任一名居住在巴西、有权代其接受司法传唤的代理人。
持有巴西公司股权能让我获得在巴西居住的权利吗?
不能。股权持有与移民身份是两件事。以投资取得居留许可是另一套程序,有其最低金额与独立审查,不会因为设立了公司而自动取得。许多人先设立公司,事后才发现这一点。
非居民可以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吗?
就股份公司(S.A.)而言可以:2021年第14.195号法律修改了股份公司法,允许选任非居民董事,条件是指定一名居住在巴西的代表,在任期结束后至少三年内有权接受传唤。就有限公司(Ltda.)而言,立法并未明确,各州商业登记局的做法仍不一致,因此应在起草公司章程之前先向相关州的登记局确认。
为什么外国投资必须在中央银行登记?
因为该项登记是日后将利润汇出境外、以及回收资本的依据。对内直接投资须在中央银行的电子系统申报,其后还须定期申报。未经正确登记而进入的资本往往会被困住:钱在巴西,却没有一条合规的出境通道。
CPF 与公司设立,哪个在先?
CPF 在先。外国股东的 CPF——股东为外国法人的则为 CNPJ——必须在向商业登记局提交设立文件之前就已存在。给境内代理人的授权书亦同,须与公司章程一并提交。
在巴西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是多少?
有限公司没有一般性的法定最低额,注册资本由股东依业务需要自行确定。最低金额出现在另外两个常被混淆的场景:有其自身门槛的投资居留许可,以及若干受监管行业。
本文为一般性信息,概述巴西法律的相关规定,不构成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